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现住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顺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陌陌”、“伊对”等交友软件上、微信上将自己包装成年轻美女,通过交友软件加男性为好友,进而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获取对方好感和信任后,伪造医院检查报告称自己生病需要用钱、编造自己妈妈去世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2020年8月6日至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本区居民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1720元、游某某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陈某某电信网络诈骗共计105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勘验检查、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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