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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园**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让被害人帮助其用支付宝花呗刷单可以赚取佣金或用支付宝刷单帮忙完成任务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多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曹某某、郭某某、左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742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1日、2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让被害人帮助其用支付宝花呗刷单可以赚取佣金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288元、5066元。

2.2020年3月11日、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让被害人帮助其用支付宝花呗刷单可以赚取佣金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0066元、5088元。

3.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让被害人其用支付宝花呗刷单可以赚取佣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4588元。

4.2020年3月18日、19日、21日、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让被害人帮助其用支付宝刷单帮忙完成任务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5088元、5088元、5088元、10066元及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主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及附件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胡某某、曹某某、郭某某、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华 

                                    2020年8月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 全部案件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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