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从事剪彩带生意的事实并制造生意红火的表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后虚构剪彩带生意需要押金、“念姨”生病需要治疗、“念姨”厂里入股、办理社保、办理集资房等各种事实,骗取张某甲钱财共计11288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虚构剪彩带生意上家老板需要押金的事实,从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20000元。其中2018年10月8日骗得70000元、同年11月14日骗得50000元、同月19日骗得50000元、同月22日骗得30000元、同月27日骗得20000元。
2、同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念姨”生病需要去上海治疗的事实,从张某甲处骗得8000元。
3、同年10月底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虚构“念姨”厂里可以入股的事实,让张某甲出钱投资,骗得321800元,其中100000元由此前的欠款转为所谓的投资款。
4、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可以帮张某甲父母办理社保的事实,从张某甲处骗得29000元。
5、同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先后虚构在家中干活的泥水工生病需要看病、死亡需要丧葬费等事实,从张某甲处共骗得100000元。
6、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可以帮张某甲办理集资房的事实,从张某甲处骗得450000元。
至2019年2月2日,陈某某以支付加工费、存社保费等形式退还给张某甲189374元。
二、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无经济来源、无还款能力,虚构路桥“念姨”的厂要上市需要资金的事实,向村民马某某、王某甲、盛某某、周某甲、陈某甲、邱某甲等人借款共计1900000元,上述借款均由张某乙出具借条。具体如下:
1、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路桥“念姨”的厂要上市为由,分四次向马毛某某借款共计280000元。
2、2016年10月26日、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路桥“念姨”的厂要上市为由,先后两次向王某甲借款共计500000元。
3、2018年1月11日、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投资工厂缺钱、公司要上市为由,先后两次向盛某某借款共计220000元。
4、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入股化工厂缺钱为由,向周某甲借款150000元。
5、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公司要上市、需要投资为由,两次向陈某甲借款共计80000元。
6、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公司要上市、购买机器和原材料等为由,多次向邱某甲借款共计670000元。
三、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公司上市需要做慈善的事实,向王某甲、邱某乙购买衣物用于捐赠,衣物的货款实际均未支付。其中骗取王某甲价值2800元的衣物、骗取邱某乙价值22450元的衣物。
2019年2月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坦邱村6-30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账户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微信聊天记录、笔记本、借款凭证、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还款凭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借条等;
2.证人周某某、邱某丙、颜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甲、马某某、王某甲、盛某某、周某甲、陈某甲、邱某甲、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86467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敏
(院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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