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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将其租赁而来的一辆宝马牌轿车(车牌号皖******)停靠合肥市瑶海区恒大城小区路边,将驾驶室车门打开,被害人司某某驾驶电动车路过此地,不慎将车门撞坏,二人协商私了。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带被害人前往租车店,租车店老板周某某咨询修理厂后估算维修费用在30000元左右。陈某某遂要求被害人先行支付30000元,多退少补。当晚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给陈某某30000元,陈某某将其中的25000元转给周某某。2020年1月18日,周某某告知陈某某再支付2500元,即可结清全部维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被告人陈某某结清后,仍以车辆需要继续维修等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自2020年1月19日起被害人先后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给陈某某人民币207130元。2020年2月17日,陈某某退还给司某某人民币1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77230元,被害人对陈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报案单、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人民币571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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