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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王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9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5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叫王某某,在网上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并谎称给王某某介绍武警李某某作其男朋友。陈某某冒充李某某的身份,在网上与王某某处男女朋友,以李某某买房子、给领导送礼需要用钱等理由,分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7,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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