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9********,汉族,大学本科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期间,周某某委托陈某某帮其购买口罩,并多次向陈某某转账共计23.47万元,陈某某购买了部分口罩交付给周某某,并陆续向周某某退还部分钱款。2020年3月3日至3月7日期间,陈某某向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买到额温枪,并虚构其与西某某购买额温枪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遂向陈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账户先后转款共计13.4万元,陈某某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后周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3月23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其于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共计退还给周某某17.3万元,并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0810****。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