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2019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毕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之后发展为恋人关系,陈某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称自己和朋友在山西永济合伙开了一家军用品加工厂,现在大荔县做现代农业,在骗取被害人毕某某的信任之后,2019年5月31日陈某某以自己战友有事为由骗取毕某某10000元,后2019年6月14日陈某某又以自己办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毕某某15000元。之后陈某某给毕某某还款1300元,共骗取毕某某23700元。
2016年前后,被告人陈某某与雷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之后陈某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称自己和战友开了一家公司,并称自己在军工厂上班,陈某某以此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的信任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且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以公司有事的名义骗取雷某某50000余元,陈某某冒充陕西公安局编辑虚假信息骗取雷某某30000余元,共计骗取被害人雷某某80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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