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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21998********,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吉林省大安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升职请客吃饭、购买机票等事由,并以假冒其哥哥身份替其还债需要将钱凑整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584.88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4、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笔录;

6、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璐宁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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