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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3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看到邓某甲发布求购健身器材的朋友圈信息后,产生诈骗意图,遂主动联系邓某甲谎称自己是佛山一健身器材厂的员工,可以供应健身器材,后通过邓某甲微信介绍,陈某某添加被害人邓某乙微信,并将其在网络上搜索到的相关健身器材照片发给邓某乙,以低于市场价格且包安装的条件骗取被害人信任。谈好购买价格后,邓某乙通过微信转账5700元给陈某某,用于购买健身器材2套、乒乓球台1件。陈某某收到货款未发货,且将邓某乙、邓某甲微信拉黑删除。

2020年2月7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2月8日,被害人贺某某添加陈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商议购买口罩事宜。陈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现货存放在韶关市一仓库内,在获取贺某某信任后,双方商定贺某某以3.2元一个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1000个口罩,贺某某于8日当天向陈某某一次性微信转账3200元。陈某某收取贺某某的口罩订购款用于归还个人赌债,并未安排发货,也没有就贺某某购买的1000个口罩向他人订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刑期,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道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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