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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宁夏彭阳县**镇**村**队**号,住固原市原州区**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0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4日本案退回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1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2020年7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武某某、蔡某某、兰某某、杨某某和马某某财物共计8.4万元。后将骗取财物用于在网上投资“聚财道”、购买彩票、还账等。2019年4月18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原州区南河滩菜市场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借条、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蔡某某、兰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沙磊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954****。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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