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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在淮北市相山区帝景瀚园6栋B单元1301室,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谎称自己是该房房主的方式将房子出租给董少伟,诈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2600元。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董某某12600元,并取得董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账单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真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处所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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