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明光人,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滁州市明光市**路**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一个招投标会议上认识,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在明光市经信委上班,后被害人杨某某问其能不能办理“餐厨垃圾经营许可证”,被告人陈某某以需要花钱打点关系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219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许可证、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亚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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