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260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期**栋**室;户籍地: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淮北市相山区**期**栋**室;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疫情影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用等多项购车理由,采用带被害人认家门、制作虚假转账记录、虚构家中有事等方式获取信任,以赊账的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四辆电动车。陈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三辆电动车。每次得手后陈某某将电动车以较低价格抵押、寄卖、出售且无力赎回偿还,得款用于个人消费。后经鉴定涉案七辆电动车价格为17700元。
2019年10月19日、11月28日、12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三次收购陈某某电动三轮车三辆,后经鉴定价值计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濉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鉴定结论书;
6.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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