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4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4月9日被商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未执行),同年11月30日再次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其有口罩现货等事实,骗取李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82340元。被告人陈某某骗取到上述钱款后,用于购买轿车、戒指等物品、娱乐消费支出等。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某骗取的钱款人民币270500元,以及购买的鲁******轿车、苏******轿车予以扣押;陈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13626.1元、一枚戒指、一辆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李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英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