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镇**村,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402。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1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以上五人已判刑)等人组成固定诈骗团伙,通过拨打电话,冒充收藏公司经理及员工,以高价回收收藏者手中的收藏品为诱饵,提出同时需要搭配某种收藏者没有的藏品要求其购买,并以交专家鉴定费、物流保价费、过户费等费用的方式实施诈骗。先由马某某、李某某在网上购买收藏者相关信息后提供给陈某某及陈某某、孙某某,由陈某某化名陈某,陈某某化名陈某、周某某;孙某某化名孙某、孙某,冒充“北京****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并将有出售收藏品意向的收藏者信息提供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化名“张某某”冒充买家,谎称要高价购买收藏者手中的藏品但同时需要搭配某种藏品,此时再由李某某化名“贺某某”、“李某某”冒充“北京****公司”经理联系到收藏者,谎称可以买到“张某某”想要的藏品,许诺与收藏者合作卖给“张某某”然后平分差价,并以专家鉴定费、物流保价费、过户费等名义要求对方缴纳各种费用,汇入事先在北京邮币收藏品市场经营者处获取的用于日常交易的银行账户,对北京邮币收藏品市场经营者则谎称汇入的钱是用于购买邮币、纪念币,让该经营者将邮币、纪念币邮寄到李某某等人指定的收货地址,由马某某收取后团伙分赃。
自2017年5月份至2018年3月份,上列人员用上述方式对刘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等八人实施了诈骗,共骗取现金445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数额92000元。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向平阴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秀兰
检察官助理:崔秀娟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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