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现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被害人徐某某使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陈某某为微信好友,双方迅速发展成为恋人关系。陈某某向徐某某谎称自己名为陈某甲,系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并多次虚构做生意、看病、还房贷等理由诈骗徐某某共计5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孟祥金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785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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