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博山区**楼村**号**号楼**单元**号,捕前住址为淄博市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以为石绍芹女儿张敬欣花钱找关系办理工作调动为由,多次向石绍芹索要钱财,后经石绍芹多次索要,陈某某退还了部分钱,截止案发前尚剩余7.5万元未还,陈某某收钱后没有为张敬欣花钱找关系办理工作调动。
2、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以为王文慧花钱找关系在淄博市第一医院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王文慧母亲孙传香现金5.36万元,陈某某收钱后没有为王文慧花钱找关系安排工作。
3、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以为曲杰的儿子曲振花钱找关系在淄博市第一医院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曲杰现金4.36万元,陈某某收钱后没有为曲振花钱找关系安排工作。
4、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以为谢桂秀花钱找关系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谢桂秀现金13万余元,陈某某收钱后没有为谢桂秀花钱找关系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
5、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以为谢田谟花钱找关系办理病退为由骗取谢田谟妻子邱玉珍9000元,陈某某收钱后没有将钱用于找关系。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共计31.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一百一十三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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