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以投资彩票网络平台等名义,虚构能够投资赚钱获利,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227830.5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投资彩票网络平台等名义,虚构能够投资赚钱获利,隐瞒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共计224783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加强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