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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91年****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捕前系金昌市**陪护支队工作人员,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 SOUL 聊天软件认识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某区居民刘某某,后双方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陈某某向刘某某谎称自己是山丹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并通过微信给刘发送了自己身着制式警服和有警务工作人员、山丹县公安局、手铐等场景的照片和视频,取得了刘某某的信任,并以给刘某某找工作需给领导送礼等理由骗取刘钱财。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山丹参加了山丹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辅助人员的考试、在金昌市金川区参加金昌市公安局**支队人员考试,2019年10月1日,陈某某到金昌市公安局**支队**大队入职,但陈某某仍未将实情告诉刘,仍然以给刘解决工作、自己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取刘某某钱财、骗取刘的OPPO Ren2、苹果6plus手机各1部。2019年10月,刘某某催促被告人陈某某为其解决工作时发现被骗。同年11月1日,刘某某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写下欠款118326元的《欠条》1张,后刘某某按照欠条内容向被告人陈某某索要钱款未果遂报警。经山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被被告人陈某某骗取的2部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1790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山丹县**镇居民张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区开办的“**粮油超市”购物,后二人相识。被告人陈某某向张某某慌称自己在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其可以帮助张的儿子在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解决协警的工作。后被告人陈某某以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7000元。后张某某多次催问陈某某,发现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警司衔、警服标志等物证;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山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27116元,其中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01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永存

检察官助理:戚叶雯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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