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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自己的亲戚“老张”在安太堡露天矿人事科工作,以帮同学李某某的亲戚王某甲、王某乙安排到安太堡露天煤矿工作为由,诈骗二人现金共计2.2万元人民币,后将所得财物用于其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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