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自己的亲戚“老张”在安太堡露天矿人事科工作,以帮同学李某某的亲戚王某甲、王某乙安排到安太堡露天煤矿工作为由,诈骗二人现金共计2.2万元人民币,后将所得财物用于其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海艳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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