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4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份的一天,通过网络购买QQ号及微信账号,在QQ群内发布有关QQ充值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后于同年7月4日以杨某某助理的名义虚假充值高额返利活动诱骗被害人孟某某添加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采用微信内发红包、扫二维码转账的形式,骗得被害人孟某某共计人民币3866.66元;后被告人陈某某继续诈骗被害人孟某某,要被害人从绑定的银行卡内提现3666元,被害人发现不对而未得逞。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孟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聊天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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