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1********, 汉族,文化程度为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 阿良”(另案处理)等人密谋以虚假的女性身份联系男网友见面,将被害人诱骗至本市麻涌镇华阳湖唛苏咖啡店,然后安排以低档红酒和饮料勾兑后以高档红酒价格卖给被害人,从中谋取暴利。
一、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刘某某”的虚假身份将被害人方某某诱骗至本市麻涌镇华阳湖唛苏咖啡店,哄骗被害人方某某消费了10442元。
二、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刘某某”的虚假身份将被害人张某某诱骗至本市麻涌镇华阳湖唛苏咖啡店,哄骗被害人张某某消费了688元。公安机关接报后在该店内将陈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两部手机、一瓶畔思纳.希伯莱干红葡萄酒(价值为40元)、十三瓶法国尚博尔家族干红葡萄酒(每瓶价值为65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红酒等物证,卢某某等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伍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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