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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现住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自称是**市公安局的民警何某某,以各种理由对其认识的人实施诈骗。

1、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以**市公安局民警何某某的身份经人介绍认识了罗某甲,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此后陈某某便谎称能帮罗某甲搞入**市公安局当辅警、自己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帮其更换一个身份,总共诈骗了罗某甲170000元人民币。

2、从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市公安局民警何某某的身份经罗某甲介绍认识了罗某乙及其家人,罗某乙想让何某某帮其办理进入**市公安局做辅警,何某某便谎称其叔叔在**省公安厅上班,可以通过此关系帮办理罗某乙做**市公安局辅警,罗某丙信以为真,便委托何某某帮忙。此后,何某某就以疏通关系、辅警转为正式民警、从**公安局调回**市公安局以及档案信用问题解封等理由对罗某乙实施诈骗。同时,陈某某还以帮罗某丙办理供房子、车库、买社保、考驾驶证、交房租等事项为由对陈某某进行诈骗,总共对罗某乙诈骗约600000元人民币。

3、从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市公安局民警何某某的身份经罗某甲介绍认识罗某甲叔叔罗某丁。于同年10月份,罗某丁听到**市政府正在搞竞投廉租房消息,便找何某某帮忙搞关系竞投廉租房。何某某就谎称能帮其办妥这件事,以需要钱疏通关系以及廉租房中签后缴纳管理费、房租费、农业补助费为由总共诈骗罗某丁17300元人民币。

4、于2016年夏,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群认识彭某某陈某某自称是**市公安局的民警何某某,虚构自己正在做电脑机器人生意,拉彭某某一起参与投资,到2017年4月份,陈某某以投资合伙做电脑机器人生意为由,骗取彭某某46000元人民币。

5、从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市公安局民警何某某的身份经罗某甲的母亲罗某戊介绍认识罗某己罗某己请求何某某帮忙办理廉租房,何某某便对罗某己说能帮忙办理廉租房的事,并以此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共诈骗罗某己50000元人民币。

6、于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介绍认识吴某某陈某某自称是**市公安局民警何某某。从2018年9月以来,以资金周转、解除银行冻结、办理车库、参股汽车拆解场等种种理由,共骗取吴某某323742元人民币。

7、从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市公安局民警何某某身份结识凌某某,在取得凌某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6月份,陈某某谎称其刚成立了一间航拍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凌某某借钱,并许诺会给相应的好处费,实施骗取借款。又以帮别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凌某某骗取借款。总共骗凌某某320000元人民币。

8、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身份经罗某乙介绍认识了罗某庚陈某某以能够帮罗某庚转部队考的驾驶证为由骗了罗某庚2000元。陈某某又声称能将罗某庚搞入**市公安局做正式干警,以及用各种理由共骗取罗某庚270600元人民币。

9、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身份与郑某某交往,在取得郑某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银行帐户被冻结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向郑某某借钱,承诺会给回相应的好处费,声称能够及时还款,开始时有借有还,然后就继续借款。后来再以帮别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需要资金周转,经营航拍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郑某某借款总共180000元,事发后退还回80000元,尚有100000元人民币没有退还郑某某

10.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市公安局民警何某某的身份经罗某甲介绍认识了谢某某,并经常见面。2018年11月份,陈某某谢某某谎称自己准备在**市**办理一间汽车拆解厂,拉谢某某合伙一起投资,又虚构其位于**市**的制衣厂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谢某某150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多人多次,诈骗金额达2030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借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银行卡明细、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罗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吴某某凌某某郑某某罗某庚彭某某罗某丁罗某己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芃

2018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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