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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骗取钱财,利用疫情期间用于防控的口罩资源稀缺的情况,在广东省雷州市其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号:ss3089****,昵称:大业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广西北流市的被害人吕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订购口罩11000只,并转账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收款后,未依约定发货,将被害人吕某某微信拉黑无法联系。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广州市花都区的被害人植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订购口罩10000只,并转账定金人民币10800元。被告人陈某某收款后,向被害人发送位于广州白云区的虚假提货地址位置后将被害人植某某微信拉黑无法联系。

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雷州市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亦被一同起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的手机1部、银行卡1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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