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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的一个微信游戏群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后,谎称其爸爸认识茂名电大校长,可以帮黄某某办理大专学历证书和会计证。黄某某信以为真便提供身份证和照片给陈某某帮忙办理两证。陈某某谎称于2019年5月中下旬可以办好两证。后陈某某便以缴交学费、代课费等为由,多次骗取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共33638.3元。陈某某骗取的33638.3元全部被其日常生活开支花掉。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营业厅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随案移交手机一部,详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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