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年底因开设的玩具公司经营不善,用其妻子刘某某、朋友董某某的手机号码及银行卡注册抖音帐号和微信帐号,通过抖音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发布玩具产品广告,以买卖玩具为由骗取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2日,被害人朱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小区刷到被告人陈某某发布的抖音玩具广告短视频,通过微信(微信号z1826*****)联系陈某某(微信号jiaye136*******)订购了10件泡泡机玩具(价值人民币5976元),并通过支付宝帐号1826******转账给陈某某使用的董某某银行帐号(建设银行62170031000********),被告人陈某某收到货款后不发货,并将朱某某微信微信拉黑。朱某某因被骗于2019年5月31日向义乌市廿三里派出所报案。
2、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殷某甲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刷到被告人陈某某发布的抖音玩具广告短视频,通过微信(微信号ABcD******)联系陈某某(微信号jiaye136******、wxid_8i17k4******)订购2件蝴蝶玩具、1件超级飞侠玩具(价值人民币2563元),于2019年9月28日下午通过微信帐号ABcD******转账给陈某某微信账号,晚上继续向陈某某订购超级飞侠玩具60盒(价值人民币1032元)并转账,被告人陈某某收到货款后不发货,并将殷某甲微信拉黑。2019年10月14日,陈某某得知殷某甲已报案,其银行卡帐户被冻结,主动联系殷某甲退款并让其销案。被害人因取得退款已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3、2019年9月26日,被害人栗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工业品一楼摊档刷到被告人陈某某发布的抖音玩具广告短视频,通过微信(微信号1860********)联系陈某某(微信号jiaye136******、d158******)订购了4款玩具(价值人民币3563元),并于当天下午通过微信帐号1860*******8转账给陈某某微信账号;9月27日晚上栗某某又再向陈某某订购两款玩具(价值人民币174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陈某某收到货款后不发货,将被害人栗某某微信拉黑。栗某某因被骗于2019年10月16日向玉林市环西派出所报案。
4、2018年8月12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小商品市场摊档通过微信群添加了被告人陈某某微信(微信号chenjun******),后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及其合伙人陈某甲(另案处理)订购了15件奥特曼战队套装玩具(价值人民币8325元)并通过微信账号changfu_1520******转账给陈某某的微信账号,陈某某、陈某甲收到货款后以各种借口推辞发货,后陈某某将王某甲微信拉黑。王某甲因被骗于2019年10月15日向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汉口北派出所报案。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在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住宿”内被抓获归案。其诈骗所得财物除部分退款给被害人殷某甲外,其余款项已被其消费花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朱某某、殷某乙、栗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及相关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相关的电子数据,相关银行账号流水查询等;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发布销售玩具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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