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7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某出租屋。200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被害人骆某某经营的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号**商行假装购物,并以兑换现金给骆某某为由,骗取骆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后借故逃离。
2020年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帮被害人李某某代办驾驶证、购买优惠摩托车为由,骗取李某某多次向其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8100元。
2020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假冒陈玉莹之名,去到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清远市清新区**镇**路**街**美容院,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320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扣押的手机(暂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