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受刘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与被害人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珠海市香洲区**大厦附近见面后,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的偷渡费用名义,以扫二维码的方式收取被害人潘某某转来的600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以等船为名,将被害人潘某某带去附近按摩店休息后,趁被害人潘某某不注意逃离了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850元。
201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微信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