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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098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汉族,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租用车牌为粤A*****黑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的过程中,向被害人谭某某虚构其能够将该车过户给谭某某,与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以人民币12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卖给谭某某,后车辆无法过户,被告人陈某某失去联系。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将人民币120000元退回给谭某某。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刘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谭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灵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9122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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