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辖内的广州**有限公司任职**并于2020年2月离职。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陈某某隐瞒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相关业务的事实,以交纳部分购车款办理购车优惠、办理购车按揭、帮助申办广州市小轿车牌照等理由为名,分别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下同)57000元、丘某某46000元、王某某16000元、熊某某15000元,共计134000元。
本案立案后至起诉前,陈某某家属代其向黄某某退还全部赃款57000元并得到谅解;陈某某家属代其向丘某某退还部分赃款10000元并得到谅解;陈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向王某某退还部分赃款共计9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涉案资金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丘某某、王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赖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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