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44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7********,汉族,出生地为甘肃省兰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以虚构的男子身份与被害人周某某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98133.92元,并一直无法归还。
2019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湾**号**单元**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2台、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等物证。
2、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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