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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l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镇**巷**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借被害人纪某某委托其为注册地在本区的广东**建筑有限公司竞标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的工程项目之机,以竞标工程项目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分五次共骗取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329000元。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退还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87000元,于立案之后共退赔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274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5.视听资料;6.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7.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波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穗埔检刑量建〔2020〕11号《量刑建议书》3份。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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