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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现住东兰县**镇**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朋友 “肥仔”(绰号)可以在网上办理贷款,如有人需要贷款找到陈时,陈就介绍给“肥仔”帮办理,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2020年7月间,被害人韦某某找到陈某某帮忙网上贷款一万元,最后“肥仔”要韦某某的手机操作,只帮其贷款到3300元。因韦某某要贷款6万元建房子,陈某某和“肥仔”就推荐韦办理信用卡,声称一周可以办理信用卡到手,韦某某信以为真,提交身份证给陈某某拍照。事后,“肥仔”告知陈某某其无法帮韦某某办理得信用卡,但陈某某仍通过微信联系韦某某,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取押金和手续费为由,自2020年8月1日至8月22日,陈某某先后四次叫韦某某微信转账共4****。韦某某支付押金和手续费后没有收到信用卡,要求陈某某退款未果,得知被骗后遂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陈某某于2020年9月4日退还韦某某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东兰镇达文租住房,联系电话1527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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