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由凌云县公安局决定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准备老人手机和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后,假冒 “许某某”老人的孙子,电话联系黄某甲,以“山上有玉石、玉圈、玉镯等东西,要拿下山,交给其办理并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黄某甲信任后,将从其岳父谢某某处得到的一张户名叫贾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黄某甲。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贾某某账户内现存入200元后取出,以检验该银行卡能否正常使用。2018年6月1日,黄某甲通过账号62262230************向贾某某账户汇入13.2860万元,2018年6月1日,黄某甲通过62262230********向贾某某账户转入0.11万元,黄某乙先后向贾某某账户转账共计13.396万元。钱到帐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何某某帮刷卡套现13万元,其本人非法获利9.6万元。之后将作案用的电话卡和银行卡丢弃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黄某甲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民族资产解冻事由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3.3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长勋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20张。
3.手机、电话卡等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四份、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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