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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1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将权属于博白县东平镇石角村大田队集体所有的山岭“白灰岭”,向被害人甘某某、吴某某谎称该山岭名为“黄岗岭”,为其四名大伯共有,其可以代表他们签订山岭高岭土开采合同,并于当年3月28日与甘某某、吴某某签订了开采《协议书》。期间,陈某某以要求甘某某、吴某某支付定金、履行《协议书》相关约定等为名,骗取甘某某、吴某某共人民币85.45万元,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福剑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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