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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儿,以参加清华大学培训班需交培训费为名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4000元,该钱款全部转入陈某某微信号qq76575****(昵称“心心相印”)中。案发后当天12时30分许,陈某某使用微信(昵称“心心相印”)经扫码向宾阳县**镇“**经营部”的黄某某转账兑换现金人民币7100元;13时09分又以相同方式向黄某某转账兑换现金人民币6600元,共计兑换现金人民币1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

6.电子数据:涉案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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