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甲,住岑城镇孝坊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帮人调动介绍工作、转学、入户口、考驾驶证、办理养老保险等手段,骗取龚某某、谢某某、潘某某、覃某某、陈某乙、周某、郭某某、李某甲、吴某某、黄某、甘某某、李某乙、黎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十五人的人民币19.48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4日,陈某甲以帮龚某某的妹妹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了龚某某人民币3万元,事后在龚某某的多次追问下,陈某甲退回了2万元给龚某某。
2、2018年9月份,陈某甲以介绍到*市人民医院做后勤工作为由,骗取了谢某某的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11月份,某某乙的搭档潘某某的亲戚要入户口,陈某甲以帮入得户口为由,骗取了潘某某的人民币7000元。
4、2018年底,陈某甲以帮覃某某介绍为银行行长开车的工作为由,骗取了覃某某的人民币1万元。
5、2019年2月、3月份,陈某甲以帮陈某乙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了陈某乙人民币6.3万元。
6、2019年2月份,陈某甲以介绍周*大哥周某源工作要交押金5000元为由,2019年2月21日,周*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至陈某甲的wtynly91b4ud22微信账中(昵称:为人民服务),并给陈某甲价值人民币230元的芙蓉牌香烟一条。
7、2019年3月份,陈某甲以介绍郭某某女儿到某某甲到*市人民医院工作为由,骗取了郭某某人民币2万元。
8、2019年3月份,陈某甲以帮李某甲驾驶证考试时可以连续考三个科目、一次通过、不用补考为由,骗取了李某甲通过其微信二次转账9600元至陈某甲的wtynly91b4ud22微信账中(昵称:为人民服务)。
9、2019年4月11日,陈某甲以办理吴某某的小孩入岑溪市*甲小学读书为由,骗取了吴某某人民币4000元。
10、2019年5月份,陈某甲以办理黄某其妹妹两个小孩从**镇转到某某甲区第*小学读书为由,骗取了黄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共人民币6000元至陈某甲wtynly91b4ud22的微信号账中(昵称:为人民服务)。
11、2019年6月19日,陈某甲以办理甘某某的小孩到岑*市*甲小学读书为由,骗取了甘某某通过微信转人民币3000元到陈姓男子的****。
12、2019年6月下旬,陈某甲以办理李某乙的小孩进某某甲第二小读书为由,骗取了李某乙的人民币3500元。
13、2019年6月份,陈某甲以办理黎某某的小孩到某某甲到第*小学读书为由,骗取了黎某某的人民币3500元。
14、2019年6月份,陈某甲以办理梁某甲的大舅和三舅母的孙子入某某甲第*小学、第*小学、第*小学读书为由,骗取了梁某甲的人民币6500元。
15、2019年6月份,陈某甲以帮梁某乙的孙子转学到岑溪市*乙小学读书为由,骗取梁某乙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少斌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某某甲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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