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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帮罗某某购买一辆日产牌骐达二手汽车,需要交付定金及结清尾款为由,骗取罗某某的人民币共58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代陈某某归还了被害人罗某某的经济损失共6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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