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广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车牌号为桂J0****的丰田凯美瑞小轿车(鉴定价值为102900元)。后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的假行驶证并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7日在富川瑶族自治县老汽车站附近,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出示给被害人何某甲后,把该车抵押给何某甲向其借款6万元人民币。
2、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广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车牌号为桂J0****的丰田凯美瑞小轿车(鉴定价值为139500元),后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的假行驶证并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30日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店附近,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出示给被害人柳某某后,把该车抵押给柳某某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
3、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广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车牌号为桂JJ****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鉴定价值为182400元),后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的假行驶证并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2日在富川瑶族自治县**路被害人何某乙开的修车厂,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出示给何某乙,将该车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何某乙。
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骗得的钱款18万元部分用于归还赌债、部分用于缴纳租车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已经成年,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阳
检察官助理:闫润民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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