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区**大道**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承包海鸥农场三队20亩坡地和海鸥农场四队30亩的坡地为由,一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虚构以帮助被害人韩某某承包海鸥农场五队坡地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36000元;虚构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购买商品房为由骗取徐某某2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所骗取得来的款项用于经营菠萝批发生意和吃喝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便失去联系,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没有承包到海鸥农场的坡地,被害人徐某某没有购买到商品房。
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诈骗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的钱财均全额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并取得他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蔡廷敏、谭松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查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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