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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档案馆做双流区档案馆展厅项目时,因需要对有关设备进行调试,遂通过58同城网联系到被害人杜某某,谎称自己系双流区档案馆工作人员,请杜某某完成展厅内的设备调试。后陈某某向杜某某谎称双流区档案需要购置一批笔记本电脑,杜某某相信后双方协商确定了价格,杜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0月18日先后两次按陈某某要求将共计8台笔记本电脑送至双流区档案馆交予陈某某,共计价值88200元,陈某某收到笔记本电脑后通过58同城网将其销赃。后陈某某经杜某某催促后向其支付4万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58同城网联系到被害人宋某某,并谎称自己系双流区档案馆工作人员,并请其对成都市档案馆二楼双流区展厅的投影仪进行维修。同时其谎称双流区档案馆需要购置一批笔记本电脑,宋某某相信后分别于5月12日、5月14日、5月24日三次按陈某某要求将共计9台笔记本电脑送至成都市档案馆门口、双流区档案馆门口交予陈某某,共计价值98470元,陈某某收到笔记本电脑后通过58同城网将其销赃。后陈某某经宋某某多次催促后向其支付18000元。

2020年6月,为应付杜某某的还款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再次通过58同城网站联系到被害人叶某某,向其谎称自己系双流区档案馆工作人员,并谎称该档案馆需要订购电脑,叶某某相信后,分别于2020年6月5日至6月8日,先后将15台戴尔笔记本电脑送至成都市档案馆、双流区档案馆等地交予陈某某,共计价值135000元,陈某某收到笔记本电脑后通过58同城网将其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982294****;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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