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捕前住江西省九江市**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租用“闲鱼”平台账号,然后在网上找了一些手机的图片,并用租用的闲鱼账号发布虚假出售手机的信息,并从网络上购买微信号(账号:meitu***),将微信朋友圈伪装成手机出售商,之后要求有意向购买手机的人员添加其作案微信号(账号:meitu***),全账号:085e9858e2470e04c227d2d43@wx.tenpay.com,网名:美图王子),并通过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发布虚假手机图片、视频,骗取购买者信任后便要求被害人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受害人就给陈某某的作案微信号(账号:meitu***)转账,然后陈某某将微信号(账号:meitu***)骗来的钱立即转入自己的另一个生活微信号用于生活消费(账号:anhao13146***,全账号:085e9858e4e52e51e5666b113@wx.tenpay.com,所绑银行卡号:43674214205********,该账号用其母亲邓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实际使用人为陈某某),陈某某至今从未发货,也无货可发,直接造成受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17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廉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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