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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涧西区****小区**号院。2004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新安县**镇政府委托**村负责治理镇区及**村私搭乱建工作,并由**镇政府为**村招纳的巡防队员发放工资。时任**村村长杨某某为治理私搭乱建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期间杨某某指使其司机陈某某招募4名巡防队员组建巡防队制止私搭乱建,4名巡防队员工作一月多后离职。后杨某某指使陈某某、郭某某伪造8名巡防队员名单及工资表继续向**镇政府套取巡防队员工资,共计1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杨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政府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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