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百合花园小区9号楼1单元304房间内开设个人工作室,招聘数名员工通过QQ群和微信群向外发布广告吸纳客户。后陈某某将吸纳的客户拉入自己建立的微信群内,并使用“刘洋”的假名冒充操盘分析师,向客户推荐名为“汇丰联合”的炒股平台。陈某某通过不断的向客户推荐股票,使客户在“汇丰联合”平台上频繁交易,从中赚取客户的手续费和亏损,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陈某 通过此手段,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甲450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春莉
2019年9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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