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百合花园小区9号楼1单元304房间内开设个人工作室,招聘数名员工通过QQ群和微信群向外发布广告吸纳客户。后陈某某将吸纳的客户拉入自己建立的微信群内,并使用“刘洋”的假名冒充操盘分析师,向客户推荐名为“汇丰联合”的炒股平台。陈某某通过不断的向客户推荐股票,使客户在“汇丰联合”平台上频繁交易,从中赚取客户的手续费和亏损,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陈某 通过此手段,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甲450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春莉

2019年9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