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2012年10月1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介绍客户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实,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 月9日期间,先后以保证金、加油费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2000元。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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