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3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93********,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住宁夏**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驾驶车牌号为宁AB****载着硅铁的货车,通过支付好处费给中间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后,在昆明周家村收费站以假冒绿通车的形式偷逃过路费4次,偷逃金额共计9347元。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西管理处补交了其偷逃的9347元过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云南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等相关材料;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相关材料;7. 调取证据通知、清单及牌照为宁AB****的货车通行记录等证据;8.本案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所驾驶的牌号为宁AB****的车辆为非绿通车的事实,共计4次偷逃过路费金额共计93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琼仙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77953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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