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4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帮助被害人吴某甲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及办理残疾证的过程中,通过隐瞒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真实金额、虚构残疾证办理费用等手段,从吴某甲、孔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1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通事故和解(调解)协议书,残疾证,通话录音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结算委托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通事故理赔相关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黄某甲、陈某乙、何某某、黄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公安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光盘1张(卷内)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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