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群众,住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公司租得一辆车牌号为浙GC6****的丰田RAV4越野车,并将该车开回衢州。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缺钱使用,遂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冒充车主的方式将该车以43000元的价格抵押至衢州市柯城区***市场张某甲公司处。
案发后,浙GC6****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郑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租赁合同、驾驶证复印件、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土良
检察官助理:邓 佳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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