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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97********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湖南省凤凰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贷交友微信群结识被害人唐某某后,向其推荐了“凤凰棋牌”平台,后二人在该平台内充值下注。2019年11月13日至25日,唐某某为在平台内充值下注,多次向陈某某借款,后有人民币900元未归还。陈某某在催要无果后,删除了唐某某微信。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发现被害人唐某某多次在上述平台大额充值,遂产生了冒充平台程序员实施诈骗的想法。此后,陈某某联系唐某某,谎称自己认识该平台程序员,可以帮助其“回本”。后陈某某通过冒充为程序员的QQ号与唐某某聊天,谎称可以修改平台开注结果,取得了唐某某的信任。2020年3月16日,陈某某以先交钱后下注为由,骗得唐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俊

检察官助理:汪小琳

2020年81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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