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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杨某某(已判处刑罚)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需要收购他人银行卡用来接收、转移诈骗钱财的情况下,仍伙同李某甲(已判处刑法)以800元一套的价格从穆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穆某某实名开通的成套银行卡(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又以1200元一套的价格卖于杨某某,供杨某某实施诈骗行为,非法牟利800元钱。

1、2019年4月17日,杨某某及其团伙成员采取以可以更改赌博网站的倍率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通过“新葡京”诈骗网络投注人民币10000元,其中5000元钱汇入李某乙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另外5000元钱汇入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中。

2、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4日,杨某某及其团伙成员采取以可以更改赌博网站的倍率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路某某通过“新葡京”诈骗网站投注人民币52800元,该笔钱全部汇入穆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62284800782********),后路某某提现9317元,实际被骗43483元

3、2019年4月23日至4月24日,杨某某及其团伙成员采取以可以更改赌博网站的倍率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通过“新葡京”诈骗网站投注人民币372662元,该笔钱全部汇入穆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后崔某某提现2952元,实际被骗343118元。

4、2019年4月24,杨某某及其团伙成员采取以可以更改赌博网站的倍率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通过“新葡京”诈骗网站投注人民币6000元,该笔钱全部汇入穆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廷磊

闫  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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